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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财政补贴政策解析

发布时间:2015/12/31 14:17:01   Click:

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财政补贴政策解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1)中央财政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3年。补助标准为直辖市每年5亿元、省会城市每年4亿元、其他城市每年3亿元,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10%。试点城市由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申报。同时,将对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评价结果好的项目将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基数的10%给予奖励;

2)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3)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支持力度;

4)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予以长期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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